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近日,共享法庭浙江省绍兴市消保委“共享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车辆买卖纠纷疑难案。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艳、绍兴副庭长张帆作为联席法官,成功车辆绍兴市消保委秘书长许军华作为庭务主任,调解参与此次调解工作,买卖最终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一致意见,纠纷调解成功。疑难
原来,共享法庭消费者毛某在绍兴袍江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购了一辆车,浙江谈妥裸车价格后交付定金1万元,绍兴并约定9月30日前提车。成功车辆在实际提车过程中,调解毛某被告知要收取3000元综合服务费,买卖且车辆合格证不能随车同时移交,纠纷在验车时还发现车辆为库存车,毛某认为该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定金,但公司以毛某不接受车辆为由拒绝退还定金,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毛某便向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法庭”调解室求助。经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该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毛某1万元定金,并于11月19日前付款至毛某账户。
记者了解到,绍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法庭”,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与绍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揭牌成立。自今年7月成立以来,已成功调解案例17起,为消费者挽回损失60余万元。
下一步,绍兴将进一步探索试点全市“枫桥式”消费者权益保护调解室建设,建立定期培训、运行机制。推广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法庭”,推动司法力量和消费纠纷调解力量优势互补,实现消费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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